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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8-12-10 08:39:59 点击次数:1193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支持和保障我省近期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和推广建设工作的计价需要,我厅依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和全省执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工作实际,现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委):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支持和保障我省近期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和推广建设工作的计价需要,我厅依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和全省执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工作实际,现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应以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和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采用《装配式定额》的项目,其定额基价参照《现行定额》取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定额人工工日采用合计工日。
三、定额缺项的项目自行补充。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按照《现行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费用和税金的计取按照《现行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联系人:宋明亮;联系电话:0791-88319270、88319775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文件精神,支持和保障我省近期装配式建筑工程试点和推广建设工作的计价需要,我厅依据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和全省执行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工作实际,现明确我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暂行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应以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以下简称现行定额)和国家住建部发布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1)-2016)作为计算工程造价的依据。
二、采用《装配式定额》的项目,其定额基价参照《现行定额》取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确定;定额人工工日采用合计工日。
三、定额缺项的项目自行补充。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按照《现行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费用和税金的计取按照《现行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
联系人:宋明亮;联系电话:0791-88319270、8831977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5日